#房地分屬姐妹 近日接獲美女小姊姊來電詢問,因繼承父親所有之房地,於遺產產分配時,將土地登記在她的名下,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則登記為妹妹所有,並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價稅為何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 係指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且需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傳立小學堂解答 辦理繼承登記時,如房屋由妹妹繼承,土地由姊姊繼承,仍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妹妹即旁系親屬所有,該筆土地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無出租營業 房屋雖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登記為姊妹所有時,由於其非屬直系親屬關係,不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傳立小提醒 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可考慮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名義,以避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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