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外牆租放廣告看板會被課稅嗎】
房屋外牆,若出租給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使用,房屋稅以及地價稅,是否還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傳立小學堂為您解惑。
將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因未占用原有之居住使用空間,也沒有改變原來住家使用的情形,與一般房屋供出租使用情形有別,故此類租賃行為在認定自用住宅用地時,不會被視為是「出租」。
由於房屋稅課徵對象為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故出租房屋外牆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並未改變其原來住家使用情形,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條例第3條)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等第9條、第17條條規定,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財政部73.6.6臺財稅54060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遷入,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房屋基地,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不會因為出租外牆,而改以一般用地課徵。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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